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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有关涉税问题的批复

吉国税函[1999]46号颁布时间:1999-08-04

     1999年8月4日 吉国税函[1999]46号 吉林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资企业分支机构有关涉税问题的请示》(吉市国税函[1999] 46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属于何种经济类型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有固定经营场所,在所在地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专 门销售总机构的产品,可视为总机构生产销售活动的延续和扩展,原则上按其总机构 的经济类型确定分支机构的经济类型(工业或商业等)。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补征消费税问题   对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经销总机构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分支机构所在地涉外税 务主管部门如发现总机构有意降低价格,减少消费税税基的,应主动与总机构所在地 涉外税务主管部门沟通,建议其按规定调整计税价格。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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