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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国税发[1999]197号颁布时间:1999-08-09

     1999年8月9日 吉国税发[1999]197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 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 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固定资产修缮,且修缮费支出数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是指税法的固定资产 标准,即:单项固定资产修缮支出数按2000元掌握。不属于固定资产的修缮费支 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扣除。   二、《通知》中涉及需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或审核事项,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 规定的权限办理。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省局统一印 制。   四、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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