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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免征沈阳桃仙国际机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3]275号颁布时间:2006-09-02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财政局:
  受非典疫情的影响,今年沈阳桃仙国际机场的生产经营受到了很大影响。为支持沈阳桃仙国际机场的发展,进一步发挥其窗口和辐射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免征2003年度应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03年度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应纳的房产税给予免征照顾。对2003年度已缴纳的房产税,按照省、市分享比例由省、市财政分别给予返还或抵顶以后年度应纳房产税税款。
  二、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2]053号)第一条“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报国家税务局审批”的规定,请市地税局尽快按减免税审批程序将沈阳桃仙国际机场的减免土地使用税材料逐级上报。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审批之前,对本年度未征收入库的土地使用税暂不征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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