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函[2003]147号颁布时间:2003-03-31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欠税的管理,加大新欠税款的清缴力度,确保欠缴税款按规定足额入库,省局制定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欠税跟踪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市国税局于每月10日前向省局上报省局跟踪对象《纳税人欠税情况表》(见附表1),每半年向省局上报市局跟踪对象《纳税人欠税情况汇总表》(见附表2)。
二、各市局在加强对新欠税款管理同时,也要加强对陈
欠税款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局。
三、《纳税人欠税情况表》及《纳税人欠税情况汇总表》采取网上报送,附列资料可采取邮寄或传真报送。
附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欠税跟踪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欠缴税金的管理,加大对新欠税款的清缴力度,保证欠缴税款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申报而当月未入库的应纳税款、缓征到期后未入库的税款和查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入库的税款。
第三条:省局对当年累计发生欠税额100万上(含100万元)的纳税人实行跟踪。市局对当年累计发生欠税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纳税人实行跟踪。
第四条:跟踪期限:从当年发生欠税之日起至当年欠税全部入库为止。
第五条:跟踪的主要内容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销售收入情况、销售回款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按《征管法》及实施细则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被跟踪对象定期进行调查,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七条:省局、市局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上报的欠税纳税人的情况及采取措施等情况,督促主管税务机关对欠税纳税人依法采取措施。
第八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对被跟踪对象按户管理,建立分户档案,并实行跟踪管理。
第九条:各级国税机关对欠税跟踪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条:欠税跟踪管理由各级征管科(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相互配合,以确保有效地压缩和清缴欠税。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纳税人欠税情况表(略)
3、纳税人欠税情况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