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我市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5]62号颁布时间:2005-04-28

     2005年4月28日 沈地税发[2005]62号 各分局、县(市)局:   为规范我市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以下称建筑业纳税人),统一建筑 业纳税人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现对建筑业纳税人的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代管监开、代开发票概念及区别   代管监开,是指纳税人自己购买发票,交由税务机关代为保管,并由税务机关监 督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一种方法。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 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 为。   代管监开与代开发票区别:实行代管监开的纳税人具备购买发票条件,且由自己 开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则一般不具备购买发票条件,由税务机关开具。实行代管监 开纳税人可实行按期申报纳税;而对代开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求先完税后为其开 具发票。   通用微机发票分为单位自行开具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开两种方式。代管监开是 单位自行开具发票的一种。鉴于目前代管监开使用的是微机代开发票软件程序,因此, 代管监开发票暂由税务机关负责为其开具。   二、实行代管监开及代开发票范围   (一)代管监开范围:对跨区提供应税劳务的建筑业纳税人,实行代管监开发票 管理办法。但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实行代开发票管理办法。   1.确因业务量小,开具发票频度低,纳税人申请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   2.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C、D级的;   3.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不能按期申报纳税其他情形的。   (二)代开发票范围:对跨县(市)提供应税劳务的建筑业纳税人,实行代开发 票管理办法。   三、代管监开、代开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程序   (一)代管监开纳税人开具发票程序   1.实行代管监开纳税人应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经营合同或协议(复 印件)、发票购领簿、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直接到施工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办 税服务厅(室)代管监开发票窗口开具。    2.代管监开发票窗口工作人员对代管监开纳税人携带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证明、经营合同或协议、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要进行查验,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具。 对次月来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根据纳税人上月已开具发票上数额核实申报缴税情况。 如发现有未按期缴税行为的,应改为代开发票方式。   3.代管监开发票窗口工作人员为代管监开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应在输入“完税 凭证号码”字段处,输入8个“0”,在“完税金额”字段处,输入1个“0”。   4.代管监开发票窗口工作人员在开具发票同时收取发票工本费,并将已开具的 发票号码登记在纳税人的发票购领簿上。   5.对代管监开纳税人,实行按期申报纳税方式,即开具发票时不纳税,次月申 报期内一并申报纳税。   (二)代开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程序   对符合代开发票范围的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应按照市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 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地税发[2004]146号) 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对实行代管监开的几点要求   (一)对实行代管监开的纳税人,应简化开具发票手续,在办税服务厅(室)分 别设置代管监开与代开发票窗口,指定专人负责代管监开工作,实行“一窗式”服务。   (二)代管监开发票窗口工作人员要按月将代管监开纳税人开具发票第五联(业 务联)传递给相关税务所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对已开具发票纳税人要实行跟踪管 理,保证其次月申报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对已开具发票未申报纳税又无法找到的纳税人,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 关应配合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一同认真查找,并按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罚。   (四)要按照《代开建安发票情况统计表》的格式填写《代管监开建筑业发票情 况统计表》,及时通过内网ftp下的“代管监开建筑业发票情况统计表”文件夹相 互交流相关信息。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相应废止。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