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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5]22号颁布时间:2005-01-20

     2005年1月20日 辽地税函[2005]2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国 税函[2004]13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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