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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5]29号颁布时间:2005-02-05

     2005年2月5日 沈地税函[2005]29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 的批复》(辽地税函[2005]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 退税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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