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2日 沈地税函[2004]286号
沈阳市公安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下发的《关
于在我市实行普通发票专用章的通知》(沈地税票[1998]324号)相应废止。
从即日起,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可使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如纳税人自愿选择
使用发票专用章,我局提供两种样式供纳税人在制作发票专用章时选用。
1.椭圆形的发票专用章:外椭圆长50mm,宽33mm,内椭圆长36mm,
宽18mm,边宽1mm,上部分为企业的全称,中间部分为“发票专用章”字样,
下部分为纳税人的15位税务登记号码(个体为18位),字体为仿宋体4号(详见
下图1)。
2.长方形的发票专用章:长50mm,宽30mm,边宽1mm,专用章内容
分为三部分,上部分为企业全称,中间部分为“发票专用章”字样,下部分为纳税人
税务登记号码(个体为18位),字体为仿宋体4号(详见下图2)。
以上两种样式可由企业根据情况自行选择。请公安部门参照以上样式制作发票专
用章。
附件:发票专用章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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