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金融业向职工支付奖金、车辆补贴等开展自查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4]254号颁布时间:2004-10-21
2004年10月21日 沈地税函[2004]254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近日,经对某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发现该机构及所属单位向职工支付的奖金、车
辆补贴、揽储奖、绩效奖以及各种形式的奖金等,以各种票据列支,未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经请示省地税局,纳税人取得的上述所得应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将
金融业向职工支付的奖金、补贴等开展自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查范围。
对金融业向职工支付的各项所得开展个人所得税自查的范围是:各类银行、信用
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公司。
二、自查内容。
1.各类奖金。包括按照揽储金额兑现的揽储奖,根据经营业绩发放的绩效奖,
以及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取得的各种形式的奖金。
2.车辆补贴。个人取得的车辆补贴(现金补贴),以及票据报销形式及其他形
式取得的车辆补贴。
3.其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奖金、补贴、津贴。
上述奖金、补贴、津贴不论是以现金形式支付,还是以票据报销形式(实物)支
付,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几点要求。
1.各基层局要在10月31日前将本通知下发到各自查单位,通知其开展自查。
2.各基层局要做好宣传辅导,向代扣代缴单位及纳税人做好有关政策规定的宣
传解释工作。
3.各自查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填报纳税申报表(自查无问题零申报),在
11月30日前自查结束,并将自查情况及纳税申报表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市局和所
在地地税局。
4.2005年将对自查情况进行复查和专项检查,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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