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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辽地税函[2003]156号颁布时间:2003-05-29

     2003年5月29日 辽地税函[2003]15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总局国税发[2001]39号文件,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 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按省级人民政府规 定的标准确定。由于我省尚未规定此标准,经与省国税局协商,暂按各市人民政府规 定的标准确定。   二、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标准,由各市局确定。 跨市经营企业发给职工的办公通讯费用标准,按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的标准确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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