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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停止实行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证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4]92号颁布时间:2004-04-22

     2004年4月22日 沈地税函[2004]92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省局《关于停止实行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证的通知》(辽地税函 [2004]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 行。   各局务于今年8月15日前将已领取尚未使用的纳(免)税证上缴市局。 附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实行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证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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