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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4]第33号颁布时间:2004-04-01

     2004年4月1日 沈国税发[2004]第33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 返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发[2004]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 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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