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7月17日 辽国税函[1995]4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
发[1995]292号)和《中国税务报社关于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具
体办法的函》(国税报函发[1995]第3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
明》的刊出登记工作,保证所辖纳税人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挂失登报。
二、对《中国税务报》已刊出的“遗失声明”,各级税务机关要注意收集保存,
以便在稽核检查时查阅。同时要通过适当方式通知所辖企业,在经济往来中拒收;并
加强对企业申报抵扣的进项专用发票的审查,对已刊出“丢失声明”的专用发票一律
不予抵扣。
三、各县(区)税务机关对国税报函发[1995]第30号,可摘要转发所辖
企业,第六条关于坐扣手续费的规定由税务机关内部掌握。各地在办理“丢失声明”
时,要严格执行统一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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