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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沈国税票字[1995]222号颁布时间:1995-08-01

     1995年8月1日 沈国税票字[1995]222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税函发[1995]2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加强我市被盗、丢失发票的管理,现就有关 具体问题补充如下:   1.用票单位出现专用发票被盗、丢失事件,不论组数多少,应立即向主管税务 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失,同时到税务机关填列发票挂失声明报告表一式三份(企业一份, 票证科一份,市局票证处一份),按表中所列项目认真填写,并写明丢失的原因,经 主管分局核实后签署意见,于事发后3日内报市局票证管理处备案待查。   2、分局发票科对丢失发票的纳税人一定要严肃处理,以达到惩戒教育的目的, 丢失一组空白专用发票至少处以1000元罚款。对丢失数量超过两本以上的(含两 本),可视情况,停止其半年领购专用发票。   3.各局发票科对企业丢失专用发票,办理在《中国税务报》刊登增值税专用发 票遗失声明手续。写出不超过100字的遗失声明,内容包括: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 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等。收取400元“挂失登报费”、填写《增值 税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一式二份(票证科一份,市局票证处一份),分局发票 科签署意见后,将“遗失声明”和“挂失登报费”一并交到市国税局票证处,由票证 处统一办理,寄(传)到中国税务报社。   4.各级税务干部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加强企业用票管 理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种责任制,因税务干部不负责任或渎职造成失误的,要追 究当事人的责任。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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