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11日 沈国税发[2002]152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
办法〉的通知》(辽国税发[2002]5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
遵照执行。
1.加油站一律按照国税函[2001〕8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认定为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2.加油站必须按国家总局规定建立《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登记制度。每月
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
以下资料:
(一)《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或加油IC卡;
(二)《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三)《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3.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发生成品油倒库业务时,须提前向主管税务
机关报告说明,由主管税务机关派专人实地审核监控,方可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
扣除,否则不予扣除。
4.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须
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应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收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
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
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发售
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已开具普通发票的,不得再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做好加油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工作。对经营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
全的小型加油站限期整改,对整改后的小型加油站按一般纳税人计征增值税。对整改
后财务核算仍不健全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所掌握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核
定征收增值税。
6.凡以前与本通知相悖的规定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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