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度审验工作的补充通知
沈国税函[2002]34号颁布时间:2002-04-09
2002年4月9日 沈国税函[2002]34号
各分局、县(市)局:
近日,市局下发了《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2年度年审办法〉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2]30号),现将年审工
作中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年度审验的会计年度是2000、200l两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0年度达到规定标准,而2001年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按两个年度的平
均数计算,平均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通过年审;2000年度未达到规定标准,而
2001年度达到规定标准的也可以通过年审。
二、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且已应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稽查
部门实地核查,有问题的形成处理处罚决定,没有问题的形成稽查结论,“两卡”核
对无误,专用发票使用无违规行为的,保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暂不发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并将名单上报市局。
三、对实行简化年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按年审五项内容审验外,重点核对
“两卡”的使用情况。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时间不到一年的,不在本次年审范围内,暂定的一般
纳税人只换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上加盖“暂定一般纳税
人章”,不参加年审。
五、对已交款未发行应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本通知第二条
的规定执行。
六、要加强年审中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两卡”和专用发票管理的
力度,待次月抄报税结束后及时缴销“两卡”和专用发票,防止走、逃事件发生。
七、逾期未来参加年审的按总局和省局有关规定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八、各单位在年审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市局的要求使用金税卡、IC卡计算机管理
系统,认真核对纳税人“两卡”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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