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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度年审办法》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2]30号颁布时间:2002-03-11

     2002年3月11日 沈国税发[2002]30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沈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度年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沈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度年审办法   为加强增值税管理,保障金税工程畅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制定沈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度审验办法。   一、年审目的   年度审验是税务机关对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依法按年度对涉 税核算进行的审核,目的是进一步完善沈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基础资料,保障增 值税“生命线”金税工程全面畅通运行,将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划转为小规 模纳税人,以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秩序。   二、年审内容   本年度审验的会计年度是2000年、2001年两年,主要内容:   1.审验企业法人、主要会计人员有效证件的真实性。纳税人在年审期间应向税 务机关提供本单位法人、法人代表或由法人授权指定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 公民护照、军人军官证),核定其身份是否与税务机关档案记录相符,同时核实主要 会计人员的身份证件和会计证件的真实性。   2.审验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合法性。纳税人在年审期间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本单位 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有关部门核准生产经营的特业许可证。   3.审验纳税人当前生产经营地址的真实性。年审期间,税务机关应实地核查纳 税人当前生产经营地址与税务机关档案记录的生产经营地址是否相符。   4.审验纳税人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状况。对已应用防伪税控的企业,税务 机关在年审期间将通过金税工程的发行系统,核实纳税人金税卡使用情况、持票认证、 报税情况和防伪税控服务费缴纳情况;对未应用防伪税控企业,税务机关应确定其是 否具备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能力并进行登记。   5.审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概况。主要是审验纳税人2000年、2001年应 税销售额以及增值税的缴纳情况。   三、实行择类审核   本次年审,针对不同类别的一般纳税人采取不同的审验方法,具体为:   1.销售额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且已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的企业。对这部分纳税 人只核实金税卡使用情况,实行简化年审。   2.销售额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且已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的企业。对这部分纳 税人,由稽查部门实地核查年审提出的审核内容,并按照稽查规程,制作《稽查报告》, 有问题的形成处理处罚决定,没有问题的形成稽查结论。   3.未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的企业。对这部分纳税人,先由社会中介提出财务审 验报告,纳税人提出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申请,再由税务机关进行年审。   各局应先安排需提出《稽查报告》和参加社会中介审验的企业参加年审工作,再 对销售额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且已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的企业进行简化年审。   四、年审合格   符合下列条件,为年审合格单位:   1.当期企业法人的有效证件真实,生产经营内容项目合法。   2.2000年、2001年达到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年销售额30万元、商业 企业年销售额180万元以上。   3.生产经营地址真实,有固定的经营地点。   4.纳税人已应用防伪税控系统,金税卡号核对无误。   凡年审合格的纳税人由基层税务机关根据年审结论,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证书》年审记录“年度”栏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首页加贴本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年审合格标识。   五、年审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年审不合格单位。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同时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批表》“是否有违章情况”项下填写涉及以下内容的 评语:   1.当期企业法人的有效证件不真实,生产经营内容项目不符合有关部门规定。   2.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30万元以下,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180万元以 下的商业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 除外)   3.无固定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地址不真实。   4.纳税人当前使用的金税卡号明显有误。   经年审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由基层税务机关填制《取消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向纳税人发送《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并 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从次月起 按小规模纳税人有关规定申报计缴增值税。   对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要做好以下工作:   (1)收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和专用发票领购簿。   (2)清缴增值税。   (3)清缴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实行防伪税控的企业缴销金税卡、IC卡。   六、其他注意事项   1.已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的企业,原则上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若发生偷税 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进项税 额抵扣权。发生其他违规行为,可按沈国税发[2001]101号《关于对小型商 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文件执行。   2.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 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可限期要求改正。在限期内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 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的专 用发票。待纳税人完善会计核算,能保证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后,方可准 许抵扣进项税额,重新批准其专用发票的使用权。   3.各基层局应在年审开始前发布告示,进行宣传,使广大纳税人明确年审内容、 要求和具体事项。并在年审期间建立相应的责任制,确保年审工作效果。   此项工作由基层局税政科(综合业务科)组织实施。   本次年审从3月18日起至4月30日结束。年审工作结束后,基层局于5月 12日前将年审工作总结上报市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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