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沈国税函[2002]109号颁布时间:2002-07-31
2002年7月31日 沈国税函[2002]109号
各分局、县(市)局:
消费税是我国的现行税制中作为特殊的调节税种,选择部分消费品实行交叉征收,
调节我国的产品结构和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依法加
强对消费税征收管理是依法治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市消费税在征管及执行政
策中,有的分局忽视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对小规模的应税消费品企业按定期定额征
收,有的只征收增值税不征消费税。出现了漏征、少征、不征现象。执行消费税政策
法规不准确、不到位。企业税种登记出现税率错误等一些问题,造成了消费税税款的
流失。为了加强对我市消费税的征管力度,堵塞漏洞,结合我市消费税征管状况及其
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消费税的管理工作。要在综合业务科设专人负
责消费税的征管及税政工作,并将负责消费税工作人员姓名、联系电话上报市局。
二、全局干部要正确、熟练掌握消费税政策,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各分局要组织
有关人员搞好消费税的业务培训工作。
三、对所属区域内应缴消费税企业,重新做一次税种登记,税种登记内容要全面、
项目要准确。
四、组织有关人员对你区所属应税消费品企业,对照现行税收政策开展一次消费
税专项检查(卷烟、白酒、啤酒类企业除外),检查面要达到100%。
五、各局要认真贯彻执行《消费税条例》、《细则》以及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规
定等有关消费税的政策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做到应收尽收。
此项工作要求在8月31日前完成,并以书面形式将各项工作的总结和存在问题
及建议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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