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沈国税函[2002]109号颁布时间:2002-07-31

     2002年7月31日 沈国税函[2002]109号 各分局、县(市)局:   消费税是我国的现行税制中作为特殊的调节税种,选择部分消费品实行交叉征收, 调节我国的产品结构和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依法加 强对消费税征收管理是依法治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市消费税在征管及执行政 策中,有的分局忽视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对小规模的应税消费品企业按定期定额征 收,有的只征收增值税不征消费税。出现了漏征、少征、不征现象。执行消费税政策 法规不准确、不到位。企业税种登记出现税率错误等一些问题,造成了消费税税款的 流失。为了加强对我市消费税的征管力度,堵塞漏洞,结合我市消费税征管状况及其 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消费税的管理工作。要在综合业务科设专人负 责消费税的征管及税政工作,并将负责消费税工作人员姓名、联系电话上报市局。   二、全局干部要正确、熟练掌握消费税政策,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各分局要组织 有关人员搞好消费税的业务培训工作。   三、对所属区域内应缴消费税企业,重新做一次税种登记,税种登记内容要全面、 项目要准确。   四、组织有关人员对你区所属应税消费品企业,对照现行税收政策开展一次消费 税专项检查(卷烟、白酒、啤酒类企业除外),检查面要达到100%。   五、各局要认真贯彻执行《消费税条例》、《细则》以及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规 定等有关消费税的政策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做到应收尽收。   此项工作要求在8月31日前完成,并以书面形式将各项工作的总结和存在问题 及建议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