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0月15日 沈国税征字[1996]241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提出几点要求:
一、各单位要做好与当地民政部门的配合工作,使换证工作顺利完成。
二、各分局结合统一换证工作对所辖区民政企业开展一次专项清理,对不符合民
政福利企业标准的假民政企业立即停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待遇。
三、各分局将清理结果以书面总结形式在11月30日前上报市局征管处。
附件: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
附件: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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