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一字[1996]199号颁布时间:1996-09-02

     1996年9月2日 沈国税一字[1996]199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辽国税一 [1996]9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增值税退税。 附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