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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沈国税一字[1995]183号颁布时间:1995-07-03

     1995年7月3日 沈国税一字[1995]183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5]4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 贯彻执行。   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 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是指掺兑量重量占原料30%(含)以上的砖、 瓦、加气混凝土、大型砌块、墙板、水泥和混凝土掺合料、低温喷射水泥等建材产品。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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