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1月25日 辽国税一[1996]21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3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铁路工附业单位购入的货物,按购进时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
计算进项税额,对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进货物不得作为进项抵扣销项税额。
二、对1996年6月1日以前铁路工附业单位从铁路内部其他工附业单位、运
营单位按内部调拨价调入的货物尚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余额,可按10%抵扣至完止。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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