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一字[1995]371号颁布时间:1995-12-22
1995年12月22日 沈国税一字[1995]371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辽国税一
[1995]73号)有关铁路工附业单位征税问题的规定,现对铁路工附业有关征
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铁路局所属的工附业单位向其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
1995年年底前可暂免征收增值税。
铁路局所属工附业单位是指直接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的工业性和非工业性生产经
营单位,主要包括工业生产、加工修理修配、材料供应、生活供应等性质的企业和单
位。其名单附后。
二、铁路局所属工附业单位向其他工附业单位以外企业销售的货物和应税劳务,
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铁路局所属单位兴办的多种经营单位,铁路局和其他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营、
联营、合作经营业务,以及铁路局所属集体企业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应按规定征收
增值税。
三、铁路工附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应由各工附业单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
四、对铁路工附业单位对外销售从铁路内部其他工附业单位,运营单位按内部调
拨价调入的货物生产的货物,因不能取得进项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依据内部调
拨单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各工附业单位应按纳税期汇总内部调拨单价款,并
据实填写《铁路工附业单位内部调入货物月汇总表》(表样附后)以备查验。
五、铁路工附业单位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式如下:
1.本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生产用调入货物的调拨价款总计×10%+生产
用外购货物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调拨价款是指从其他工附业单位或运营单
位购进货物取得的内部调拨单上的实际调拨价款合计。
2.本期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六、铁路运营单位如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亦比照对工附业单位的上述规定办
理。
七、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1994年1-6月铁路工附业单位
征免税问题仍按沈国税一字[1995]24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沈阳市范围内铁路工附业企业名单
1.沈阳分局材料厂 11.沈阳材料总厂
2.苏家屯车轮厂 12.沈阳木材厂
3.沈阳工务器材厂 13.沈阳物资回收利用公司
4.沈阳电务器材厂 14.沈阳分局职工生活物资采
5.沈阳装机配件厂 购供应站
6.沈阳施工机械厂 15.沈阳铁路局机关液化气站
7.沈阳耐火材料厂 16.沈阳铁路局客车厂
8.沈车机械厂 17.沈阳铁路局印刷厂
9.苏家屯配件厂 18.沈阳铁路局职工生活物资
10.苏家屯铁路轨距尺厂 采购供应总站
附件2:铁路工附业单位内部调入货物月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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