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增值税抵扣分割单的通知
沈国税办发[2001]13号颁布时间:2001-07-24
2001年7月24日 沈国税办发[2001]13号
各分局、县(市)局:
1996年我局下发了《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沈国税一
字[1996]202号)文件,对多家企业共用水、电、气税款抵扣问题作了具体
规定:“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共用一个水、电、煤气表的,凡是增
值税专用发票原件所在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允许按照由税务机关开具的抵扣
分割单注明的税额,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现要求各分局
停止税务机关为企业开具税款分割抵扣单的工作。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国税一字
[1996]202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相应废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生产和经营需要购进水、电、气,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
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本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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