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2月5日 沈国税发[1999]15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1998)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
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和[国税函(1998)7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企业所属机构已纳增值税证明》因用量较小,市局不统一印制,各局按本文规
定自行解决。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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