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发[1999]15号颁布时间:1999-02-05

     1999年2月5日 沈国税发[1999]15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1998)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 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和[国税函(1998)7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企业所属机构已纳增值税证明》因用量较小,市局不统一印制,各局按本文规 定自行解决。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