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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流转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

辽税一[1994]90号颁布时间:1994-05-14

     1994年5月14日 辽税一[1994]90号 各市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流转税若干税政问题》业经全省流转税专业会议研究讨论,现下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附件:流转税若干税政问题   一、增值税   (一)有关产品适用税率问题   1.粮食复制品,可比照粮食依13%的税率征税。粮食复制品是指以粮食为原 料加工的、未经熟制的如切面、挂面、饺子皮、馄饨皮和米粉等生食品。   2.芝麻、花生、菜籽、葵花籽、棉籽、蓖麻籽、线麻籽、苏子籽等植物油料适 用13%的税率征税。   3.对天然气分离出来的各种产品,如丙烷、丁烷等,不属于“天然气”税目的 税收范围,应依17%的税率征税。   (二)关于价外收入征税问题   对纳税人随同产品(劳务)销售代收的各种性质的费用应并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 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进项税额的确定问题   1.一般纳税人直接从农民个人手中收购以草本、木本植物为原料生产的编织品, 可按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证注明的买价,依10%计算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在1994年1月外购的货物并已在当期进行了财务处理,但确 因客观原因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又无法换开或换开确有困难的,在取得销货 方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后,可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普通发票注明的货款金额,依 有关规定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3.由于煤气公司、供暖公司目前尚未取得机外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从煤气公 司、热力公司购进煤气、热力所取得的普通发票,可比照辽税发(1994)10号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作为计算进项 税额的凭证,并按相同办法计算进项税额。   (四)关于一些部门或货物的征税问题   1.单位和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一律依 6%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扣除进项税额,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 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2.商业企业经销国家执法机关的罚没物资,暂按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征税, 并可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计算进项税额。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应 按规定征税。如果受赠人为一般纳税人,并且将受赠的货物用于生产、批发、零售, 可准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关于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的征税问题   1.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如果设立单 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该单独机构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2.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如果同时从事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 购货方将货物款及运费一并支付给运输单位,此行为属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 税。符合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条件的,纳税人可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3.对企业所属非独立核算运输单位,承担本企业销售货物运输而收取的运费, 属混合销售行为,应并货物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   (六)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征税问题   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原则上不应再计算期初库存已征税款。但考 虑到新税制实行初期,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是分批进行的,因此,在1994年内, 对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 可按认定前一个月月末库存有关数字计算。计算办法可比照国税法(1994) 063号《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 行。   (七)关于无法核实销售收入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问题   对财务核算不健全,无法核实销售额因而无法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小规模纳税人, 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参照简易征收方法6%征收率的税负水平,采取定额征税的办法。   (八)关于税款入库不均衡企业的纳税问题   对一般纳税人因季节性因素集中购料或集中销售,造成税款入库不均衡的情况, 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采取定率预征,年终结算的征收办法。   二、消费税   (一)对纳税人委托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加工的应征消费税的产 品,由委托方在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销售时缴纳消费税。   (二)纳税人以自产汽车外胎与外购汽车内胎组成成套销售,可按销售额扣除外 购已税汽车内胎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三、营业税   (一)对国家房产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出租给居民及本单位职工居住的房屋取 得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对出租给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用于办 公或营业用房的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城乡居民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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