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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新税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沈税法字[1993]423号颁布时间:1993-11-24

     1993年11月24日 沈税法字[1993]423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税务局:   在传达学习新税制会议上,各局针对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市局 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为了统一认识,便于宣传和做好实施准备,现将《贯彻新 税制有关问题解释》发给你们,请进一步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待新税制正式发布 后,一并宣传、贯彻。新税制如有变动,以发布的各税条例、细则为准。   实施中遇到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贯彻新税制有关问题解释   一、增值税方面:   1.对1993年已实行增值税的纳税人,期初库存货物中的已纳增值税如何计 算?   答:对1993年已实行增值税的纳税人,期初库存货物中的已纳增值税不准抵 扣。对纳税人动用期初库存货物部分的已纳增值税允许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必 须在会计年度末办理,平时不予抵扣。具体方法由市局另行布置。(此条改按沈税一 字[1994]05号文件规定执行)   2.对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纳税人,从单位和个人收购的旧物如何抵扣增值税?   答:对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和旧物收购行业的纳税人,从单位收购的旧物,如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允许抵扣增值税;否则不允许抵扣增值税,对纳税人从个人收购 的旧物,因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其他行业也比照办理。   3.纳税人从事综合经营取得的货物、应税劳务收入和非应税劳务收入如何征税?   答:对纳税人从事综合经营取得的货物、应税劳务收入和非应税劳务收入应分别 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原则上应划分进项税额,对进项税额划分不清的,可按销售收 入比例划分。(此条改按《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六条执行)   4.对粮食企业平调粮食、食用油是否继续享受免税待遇?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规定之前,对粮食企业平调粮食、食用油的收入按规 定征收增值税。   5.纳税人外购农业产品,以自制的凭证作为付款的原始凭证,是否允许抵扣增 值税?   答:对纳税人收购的免税农业产品,以经过税务机关认定的自制收购凭证作为付 款的原始凭证,允许按买价依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在确定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时,对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应怎样掌握?   答: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确定原则除以销售额作标准外,另一条件是看 纳税人核算是否健全,核算健全的按一般纳税人对待,否则按小规模纳税人对待。关 于核算健全与否的标准,应以纳税人能否清晰、准确核算进项税额与经营收入作为认 定标准。(此条改按《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执行)   7.小规模纳税人的核定一定三年不变,时间能否缩短?   答:“已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一般三年内不做调整,对营业收入和核算水平 有显著提高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准,从次年起调整为一般纳 税人。   一般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不具备条件的,可随时调整为小规模纳税人并 及时清结税款。(此条废止)   8.对年收入在180万元以下的个体大户可否核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对年销售收入在180万元以下,能正确反映进货(料)和销售情况,又能 正确核算进项与销项税金的,经所在地税务局批准可以核定为一般纳税人。   9.《增值税条例》中代购代销货物征收增值税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答:《增值税条例》中所有的征税规定既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也适用于小规模纳 税人。   10.认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是以纳税人的总机构销售额来确定,还是以 纳税人的分支机构销售额来确定?   答:按照属地征收的原则,应按独立交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的销售额确定。   11.对关联企业如何确定征税规则?   答:对关联企业,应首先确定前一环节纳税人的计税规则,如前一环节纳税人是 一般纳税人,则必须将关联企业核定为一般纳税人健全核算制度,准确核算进项和销 项税金。如果前一环节纳税人是小规模税人,则关联企业既可以是一般纳税人,也可 以是小规模纳税人。(此条废止)   12.对医院附设的美容院、小卖店是否享受免税?   答: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13.纳税人用交易费购买的烟、酒是否允许抵扣税款?   答:纳税人用交易费购买的烟、酒,凡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在规定标准内), 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增值税。   14.工业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尚未使用就出售,应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工业企业将外购的固定资产出售,无论固定资产使用与否,均按规定税率计 算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15.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技术服务,应如何征税?比如纳税人销售计算 机,同时提供软件技术等。   答: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技术服务,如纳税人销售计算机,同时提供软件 技术等均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将持有的技术成果,通过载体形成记录转让的,不视 为货物,不征增值税。但纳税人将技术成果转让并出售样品、样机原则上分别征收营 业税和增值税。划分不清的一律征收增值税。   16.对金银加工企业从银行购入的金银是否给予抵扣增值税?   答:金银加工企业从银行购入的金银,如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准予抵扣,否 则不予抵扣税款。   17.纳税人销售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采取“先征后抵”的征税办法后,对 其押金收入是否开具专用发票,对1993年末尚未退回的包装物押金如何处理?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应开具专用发票,对1993年末尚 未退回的包装物押金,在实施新税制是一并征税。(此条废止,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8.纳税人外购货物,对方开具调拨单的,能否予以抵扣税款?   答:纳税人外购货物,对方应开具专用发票,如开具调拨单的,不予抵扣增值税。   19.对纳税人无偿转让的货物,如何确定计税价格?   答:有同类货物销售价格,按同类货物销售价格确定,没有同类货物销售价格的、 应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20.纳税人为社会公益事业捐赠的货物是否视同无偿转让的货物征收增值税?   答:应视同无偿转让货物征收增值税。   二、消费税方面   1.纳税人外购已税消费品生产消费品是否征收消费税?   答:纳税人外购已税消费品生产消费品应征收消费税。   三、营业税方面   1.娱乐业与服务业两税目不易划分、应如何征税?   答:娱乐业与服务业税目原则上能划分的分别征税;划分不清的,从高税率征收。   四、资源税方面   1.砂石、粘土等是否认收资源税?   答:砂石、粘土等按“非金属矿原矿”征收资源税。   五、企业所得税方面(略、待《所得税实施细则》发布后、再予明确)   六、个人所得税方面   1.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个体业户需征收的所得税怎样进行?   答:关于个体户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仍然采取附征的方法,具体附征率由市局组 织测算确定,于明年1月1日前下发各局。   七、房产税方面(略、待《房产税条例》发布后,再重新明确)。   八、土地增值税方面(略,待《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发布后,再重新明确)   九、教育费附加方面   1.税改后,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依据是怎么?   答:财政部正在研究,按以后下发文件执行。   十、征收管理方面   1.外市来沈办企业,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答:外市来我市办企业,无边是否具备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也不论是否独 立计算盈亏,均在我自缴纳各税。   2.外市企业来沈经营,持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是否在沈阳纳税?   答:外市企业来沈经营,如有固定经营地点(包括房屋、固定柜台、固定摊床) 和经营行为,则不属临时经营,无论有无外销证明均在沈阳就地缴纳各税。所在地税 务机关应要要求其独立核算,设立银行账号,办理税务登记证,如无固定经营地点, 则属临时经营,其应纳各税按各税条例确定的纳税地点办理。   3.我市企业进入本市市场固定经营,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答:我市企业进入本市市场(生产资料市场除外)固定经营,独立计算盈亏的, 应就地办理税务登记.就地缴纳各税。不独立计算盈亏的,应就地办理税务登记,缴 纳增值税、营业税,城乡建设维护税,所得税回企业所在地缴纳。(此条,对不独立 计算盈亏的规定废止,改为不独立计算盈亏的,应凭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回 企业核算地纳税。无证明的,由市场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回核算地后,不能抵 顶应交税金)。   4.市内企业跨区办企业或设立分支机构,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答:市内企业跨区办企业或设立分支机构按以下三个原则办理。   (1)市属以上企业跨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能独立计算盈亏的,就地缴纳各税; 不独立计算盈亏的,所得税回企业所在地缴纳,其他各税就地缴纳。   (2)县区以下企业跨区办企业和设立分支机构,能独立计算盈亏的,在办理税 务登记所在地缴纳各税;不独立计算盈亏的,除所得税回原企业所在地缴纳外,其他 各税就地缴纳。   (3)企业集团,经市税务机关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5.税改后,建安企业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建筑安装企业实行分包或转包形式的,分包人和转包人应纳的营业税、城建 税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外市来沈建安企业直接承包施工的一律在施工所在地缴 纳营业税、城建税。我市工程队在核算地缴纳税款。   6.个体、私营企业被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其申请登记、购领专用发票等手续 应如何办理?   答:核定一般纳税人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其申请登记、审批及购领专用发票等手 续经业务科、所审核报分局综合二科办理。   7.外地来沈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使用增值 税专用发票手续?可否由税务机关开具专用发票?   答:外地来沈经营企业,属于临时经营的,应持有加盖增值税纳税人专用章的登 记副本,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如属一次性销售,可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开据 专用发票。   8.临时性来沈经营的纳税人,购领发票需提供担保,税务机关对保证人资格审 查内容如何掌握?   答:按《征管法》规定办理。   9.增值税专用发票四联不够,可否增加联数?   答:联数不够,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可到指定印刷厂按需印制。(此条废止)   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有发票是否缴销?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出售给小规模纳税人和消费者个人货物,仍需要开 具普通发票。因此,库存发票仍可继续使用。   11.对商业企业为了加强管理,能否使用单一发票?比如批发企业只使用专用 发票,零售企业只使用普通发票?   答:不可以。对任何一般纳税人都必须按销售对象的不同分别开具发票。   12.专用发票项目填写不完全的,是否允许抵扣?   答:专用发票项目填写不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列举的不予抵扣 的项目,不允许抵扣,更换发票或补全项目后方可抵扣。(此条改按《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第五条执行)   13.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不实的,如何处理,在购方还是销方补税?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不实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存根联按实际金额填写,发票联多开金额的,除对双方按发票管理办法处 罚外,由购方补交税款。   (2)发票联按实际金额开具,存根联少开金额,少计销售收入的,对销售方按 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并由销货方补交税款。   14.白条子是否允许入账?   答:白条子不准入账,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免税农业产品,用于生产和销售, 而使用的经税务机关认定的自制收购凭证,不视为白条子,可以入账。   1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是否可开红字发票?   答:不可以,必须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1款执行,即收回 已开出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此条改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12条执行)。   16.运输企业,有代购代销业务,开什么发票,怎样交税?   答:属综合销售,应分别开具发票,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无增值税专用 发票,开普通发票,但也要分别交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17.增值税企业登记簿采用计算机登记是否可以?   答: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分局同意,则要求企业反映的数据和申请 登记表内容一致,并将计算机程序向税务机关备案。   18.纳税鉴定是否继续执行?   答:《沈阳市税收征管条例》中明确规定的纳税鉴定的内容,因此不能废止,仍 继续执行,但在内容上市局要做调整。   19.减免税金集中存储工作是否到年末?年末前对存储在税务机关指定账户的 减免税金是否退还企业使用?   答:减免税金集中存储是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的,在没有废止之前继续执行。   20.新办企业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人的类型?   答:按增值税条例的规定认定,暂不能认定的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此条改按 沈税三字〈1994〉06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执行)   21.纳税起征点按年还是按月计算?   答:按月或按次计算。   22.实行增值税企业,在税务登记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企业专用章,企业到外地 经营是否生效?   答:全国税改会议已原则同意,省局在贯彻税改工作会议上已明确按此办理,如 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23.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实行“定期定额”的征收方法?   答: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允许实行“定期定 额”的征收方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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