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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函[2003]第575号颁布时间:2003-12-01

     2003年12月1日 辽国税函[2003]第57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98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的有关规定,对我省境内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 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 扣除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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