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26日 辽地税函[2003]35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的通知》(辽政
办法[2003]2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
二条关于“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的规定,在审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组织听证活动可以遵照《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执行。
附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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