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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督促未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供暖企业如实申报增值税的紧急通知

沈国税函[2003]第395号颁布时间:2003-12-19

     2003年12月19日 沈国税函[2003]第395号 各分局、县(市)局:    关于供暖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2000年以前,根据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城市供暖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1997]42号)辽宁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供暖收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辽政办 发[1998]43号)、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冬季供暖 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41号)文件精神和沈政办发 [1994]22号文件以及市政府常务办公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等文件精 神,市局曾下发工作便函对供暖企业取得供暖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作了缓征处理(指 申报增值税,但暂缓征收增值税)。自2001年起,市局没有再下发过任何关于对 供暖企业取得的供暖收入缓征增值税的文件,但直至目前仍然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未按 规定如实申报增值税。为此,市局就进一步督促未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供暖企业如实 申报增值税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以2003年12月25日为最后期限,市局要求各基层局进一步督促供暖 企业对取得的供暖收入进行如实纳税申报,凡是2000年以后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的 供暖企业,应于本月25日前如实申报增值税:考虑到税务机关会统核算的需要,对 1994年至2000年取得供暖收入也要在本月25日前做好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二、凡是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纳税申报的供暖企业,今后不再享受国家对 供暖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采取隐瞒手段不申报或少申报增值税的企业,将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视偷税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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