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启用统一收费发票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2]314号颁布时间:2002-10-28

     2002年10月28日 辽地税函[2002]314号 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你行《关于启用统一收费凭证的申请》(建辽发[2002]103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行在开展为客户提供代收代付、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收取服务费时使 用《辽宁省社会服务业统一发票》。   该发票仅适用你行开展以下经营项目:1.代收移动话费、代收固定话费、代收 寻呼费、代收自来水公司水费、代收彩票销售资金、代发工资、代收个体工商管理费、 代收行政事业单位罚款、代理保险、代发养老金、代收税费、代收有线电视台收视费、 代收出租车公司所属司机管理费业务收取的中间服务费;2.财务顾问业务中的企业 投资财务顾问、企业及项目融资财务顾问、企业兼并与收购顾问、企业股份制改造及 股票发行金融顾问、企业商业票据及债券发行金融顾问、企业内资产重组与资产管理 顾问、企业内部债务重组与债务管理顾问、企业诊断及战略规划顾问业务收取的服务 费用。   《辽宁省社会服务业统一发票》是你行及下属各支行和各营业网点开展上述业务 所使用的唯一合法票据。你行及下属各支行和各营业网点要建立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 对领用、保管、使用发票进行登记入账。今后你行拓展新的中间业务使用辽宁省地方 税务局管理的发票,须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审批。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