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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2]3号颁布时间:2002-01-11

     2002年1月11日 辽地税函[2002]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一 次性补偿金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不短于3年的期限内均匀摊销, 允许税前扣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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