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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2]4号颁布时间:2002-01-14

     2002年1月14日 辽地税发[2002]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 征管,现将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取得的采暖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领取的采暖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差旅费包干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的企业,其差旅费包干办法经各市地税局审核批准后,出 差人员取得的差旅费包干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雇员身份的确定   本单位员工应是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用工合同,如用人单位属于国家或省规定的 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同时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为 雇员。   四、关于离退休人员受聘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离退休人员受聘在企事业单位工作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款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辽地税所[1995]160号 文件第四款的规定同时废止。   五、关于私立学校员工工资的列支标准问题   私立学校员工的工资,可以据实在对办学者的办学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六、关于销售大包干执行问题   1.对实行销售大包干企业购销人员取得的包干费,应按照其实际得到的包干费 为计税基数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销售大包干方案经各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 企业购销人员的包干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60%的费用。各市地方税务 局未批准其销售大包干方案,但企业对购销人员实行销售包干的,经各市地方税务局 批准后,销售人员的费用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但企业所发生的销售费用不得在企业 所得税前列支。   3.对实行销售大包干的企业购销人员的包干费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如果需要提 高税前扣除比例,各市地方税务局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报省局审批。   七、企业实行年薪制的范围、审批问题   鉴于年薪制已逐渐成为企业的主要分配方式。因此,可以由企业在年初提出申请, 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后,对其经营者可以按照年薪制的有关计税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关于纳税义务及扣缴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对企业集资或向个人借款已经提取尚未支付的利息,应在提取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即纳税义务发生,在企业向个人支付利息时代扣缴个人所得税即扣缴义务发生。   九、关于个人在商场为厂家做代理取得的收入证税问题   个人在商场为厂家代销商品取得的收入,应根据他们与厂家的关系确定个人所得 税应税项目。如果代销人员是厂家的雇员,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 所得税;如果是非雇员,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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