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31日 辽地税发[2002]11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委托”贷款业务应收未收利息有
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0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中国建设银行开展的政策性住房资金“大委托”贷款业务,在2000年底以
前发生的已征收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审批程序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
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1]69号)
规定办理。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大委托”贷款业务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
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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