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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移动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2]375号颁布时间:2002-12-11

     2002年12月11日 辽地税函[2002]375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沈阳——大连”超高压输电线路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请示》(沈 地税发[2002]1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东北电业管理局送变电工程公司负责承建的东北电网500千伏“沈阳——大连” 超高压输电线路第8、9、10标段工程,连续跨沈阳、本溪、辽阳、鞍山等市,属 十省内纳税人承包跨市(县)移动施工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省内跨市(县)移动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 的通知》(辽地税流[1994]7号)的相关规定,东北电业管理局送变电工程公 司取得的此项业务收入应在其机构所在地(沈阳市和平区)缴纳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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