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饮食娱乐业税控收款机推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收款机通知[2002]第1118号颁布时间:2002-11-18
2002年11月18日 收款机通知[2002]第1118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沈阳市饮食娱乐业税控收款机推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沈阳市饮食娱乐业税控收款机推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沈阳市饮食娱乐业税收的征收管理,遏制串用发票、使用假发票
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消费者权益,决定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利用税控装置加强对
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以保障国家税收收入,防止税款流失,提高税收
征管工作效率,降低税收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控收款机推广使用时间
从2002年12月1日起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
第三条 税控收款机推广使用范围及相关说明
(一)首批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范围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年营业额400万元以上的饮食娱乐业纳税人
以及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负责征收管理的饮食娱乐业纳税人,为首批推广税控
收款机的单位。
(二)逐渐扩大税控收款机的使用范围
1.从2003年1月1日起新办的饮食娱乐业纳税人应当申请购买使用税控收
款机(纳税鉴定为定期定额的纳税人适时推广)。
2.其他饮食娱乐业纳税人在2003年1月1日前自愿购买,并适时推广使用
税控收款机。
(三)首批(1000台)安装税控收款机的饮食娱乐业纳税人,负担税控收款
机全部购置费用的50%;其它按规定安装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自行负担购置费用。
凡是安装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其购置支出可以在两年内税前列支。
第四条 税控收款机的管理
(一)安装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需指定人员参加中标企业组织的税控收款机操作
培训。
(二)税控收款机在安装的次月开始正式投入使用。对已批准安装税控收款机但
尚未实施安装的纳税人,以及税控收款机已安装但未正式投入使用的纳税人,仍然使
用定额刮奖发票,纳税核定方式不变。税控收款机安装并正式投入使用后,企业税款
征收方式改为查实征收。
(三)税控收款机所使用的申报卡,由企业妥善保管,税控卡和稽查卡由主管地
税机关负责管理。企业应按月持申报卡到主管地税机关纳税申报大厅办理纳税申报。
(四)税控收款机不得随意买卖、闲置或丢弃。对于已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企
业,办理停业、废业、更名、过户等手续时,必须先办理税控收款机相关手续。
(五)已安装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可购买少量的定额发票,以备停电或税控收
款机出现故障时使用。任何纳税人不得以停电或税控收款机出现故障为由,拒开发票。
(六)安装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应当指定人员管理税控收款机,一旦发生故障,
需与生产厂商联系维修。同时按规定配合税务机关作好税控收款机的更新升级等工作。
第五条 税控收款机的技术维护
(一)日常维护,由纳税人指定人员维护保养。
(二)专业技术维护,由中标企业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
第六条 税控收款机发票的印制
税控收款机使用的发票(以下简称“卷式发票”)由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监制。
第七条 卷式发票式样
(一)税控收款机所使用的发票为具有刮奖功能的《辽宁省沈阳市饮食娱乐业发
票》。
(二)卷式发票由发票联和刮奖联组成。
(三)卷式发票每卷100张,规格为127mm×57mm,采用60克双胶
纸印制。发票监制章、字轨号码采用红色专用防伪油墨,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呈橙红
色,发票油墨为棕色。
第八条 奖级及奖金设置
卷式发票每期布入奖金20万元,奖级和奖金设置如下:
一等奖 5个 2000元/个 金额: 10,000元
二等奖 400个 100元/个 金额: 40,000元
三等奖 15000个 10元/个 金额: 150,000元
合计 15405个 200,000元
卷式发票的印制和布奖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机会均等的原则,在公证部门的
监督下进行。
第九条 兑奖方式
(一)消费者中奖后应在发票开具之日起30日内兑奖,过期不付。
(二)刮奖联印有“奖金贰仟元”的发票,中奖者持没有剪开的发票联和刮奖联、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办理奖金兑付,工作人员
审核无误后留下刮奖联并填写《饮食娱乐业定额发票刮奖奖金兑付、结算明细表》及
《饮食娱乐业定额发票刮奖奖金兑付情况登记台账》后兑付奖金。
(三)刮奖联印有“奖金壹佰元”及“ 奖金拾元”的发票,在消费场所即开即
兑,经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审核无误后留下刮奖联,纳税人填写《饮食娱乐业定额发票
刮奖奖金兑付、结算明细表》,由领奖人签字后,现场兑付奖金。纳税人只能兑付在
本企业消费所开具发票中奖的奖金。
第十条 下列情况不予兑奖
(一)伪造的假发票;
(二)未加盖业户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
(三)无法辨认票面内容或有涂改的发票;
(四)项目填写不全的发票;
(五)超过兑奖时限的发票;
(六)自行剪下刮奖联的发票;
(七)其它违反有关发票管理规定的发票。
第十一条 资金结算
纳税人将中奖发票的刮奖联按顺序粘贴在《饮食娱乐业定额发票刮奖中奖凭证汇
总粘贴纸》上,在购买发票时持《饮食娱乐业定额发票刮奖中奖凭证汇总粘贴纸》及
《饮食娱乐业定额发票刮奖奖金兑付、结算明细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奖金结算,
地税机关支付给纳税人垫付奖金和奖金额5%的代办费用。
第十二条 卷式发票的管理
(一)使用卷式发票的纳税人,要指定专人管理、专人开具。
(二)在发票打印后,应在发票联加盖本企业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如实打印发票金额,无论多打或少打,将视为偷税,并
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税控收款机在使用中发生的废票、退票,纳税人须在申报时缴销,不得擅
自销毁,否则税款不予减除。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将作废的发票兑奖区刮开,否则应计入当期营业额进
行纳税申报。
第十三条 违章举报
(一)对违反发票使用规定的行为或不按规定操作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任
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进行举报。
(二)税务机关要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举报的问题一经查实,罚款入库后,按照
有关规定奖励举报人。
第十四条 发票检查
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辖区内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将检查纳入日常税务稽查范围。
纳税人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
隐瞒。
第十五条 违章处理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卷式发票不定期换版。
第十七条 发票的真伪由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负责鉴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