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1]74号颁布时间:2001-05-30
2001年5月30日 沈国税发[2001]74号
各分局、县(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局在受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时除要求纳税人提供市局、省局规
定的资料外,还应按新《征管法》的规定要求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审查。
二、各基层局要有专人负责对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杜绝延期缴纳税款发生欠税。
三、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在纳税期满前5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各基层局时间是:100万元以下的为纳税期满前2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或年度内一户两次申请延期纳税的为纳税期满前3日。
四、以前延期缴纳税款相关文件的内容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2001年5月10日 辽国税明电[2001]2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新修订《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
款的经省局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现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延期缴纳税款的范围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省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
长不超过三个月。同一纳税人应纳税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条件的,在一
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如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税款的,省局将从严控制。
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98号文件规定“特殊困难”指:
(一)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二)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遇偷、抢劫等意外事故;
(三)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
(四)短期货款拖欠;
(五)其他经省国家税务局明文列举的特殊困难。
二、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程序
1、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由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结止日4日前提出申请,填报《延期缴
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省局统一印制,一式四份),并提出供特殊性困难证明材料,
如: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货款拖欠,由主管税务机
关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情况说明;
2、经调查纳税人填报情况属实,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局,市局对
县级局上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和附报资料及调查情况说明进行审核,审
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同时填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汇总表》上报省局审批。对纳税
人延期缴纳税款超过100万元的再次延期缴纳税的,由市局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查
情况说明;
3、各市应在每月9日前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连同附报资料和调查情况
说明上报省局。省局对各市上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和附报资料进行审核,
确定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和金额,并加盖“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
审批专用章”。
三、各地要严格掌握企业特殊困难的界限,对纳税人情况要进行实地核实,掌握
其货币资金的变化情况,从严控制延期缴纳的期限。对纳税人货币资金大于应纳税款
的不予审批上报。对各地擅自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或不认真调查核实造成延期缴纳税款
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现任。
四、本通知从5月1日起执行。此通知前省局下发的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
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停止执行。
附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汇总表(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