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发[2001]80号颁布时间:2001-06-22
2001年6月22日 辽国税发[2001]80号
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2001]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一
项重要内容,各市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做好计财、征管、流转
税、涉外、发票管理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必须认真清理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
已经收取的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收入,全部如实返还各县(区)级核算单位,
各县(区)级核算单位必须于2001年7月底全部就地汇总缴入中央金库,并进行
正确核算。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26日 国税发[200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
第3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国税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复函》(财
行[2001]6号),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将国家税务局系统
的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纳入中央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收取的"两费"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以"4219.税务
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就地缴入中央金库。税务登记证和发票的专项经费支出由财政
部专项核拨,列入中央财政支出预算。
二、为彻底规范"两费"收缴工作,"两费"收入视同税收收入管理,采用税款缴库
方法,开具税收缴款凭证缴库。
三、从2001年7月1日起,各级国家税务局收取的"两费"收入都必须就地直
接缴入中央金库,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已经收取的"两费"收
入,最迟必须于2001年7月底前全部缴入中央金库。
四、各级国税、国库部门和有关银行,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和国库有关制度的规
定,及时办理"两费"收入的收纳,报解和入库业务,任何单位次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
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应上缴中央财政的"两费"收入,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两费"收入的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及"两费"支出的专项经费拨付、核算等个体
事项另行通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