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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国税发[2001]55号颁布时间:2001-05-10

     2001年5月10日 辽国税发[2001]5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了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报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规定,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低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 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 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等有关规定,省局 制定了《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 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研 究处理。 附件: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施 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购买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批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2000]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 9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按核实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我国境 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 第二章 条件 第三条 允许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设备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 (二)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 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且不属 于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国产 设备; (三)国内企业生产制造、购买方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包括生产必 需的测试、检验)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从国外直接 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和购买方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 器具等; (四)1999年7月1日以后、且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 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 第四条 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 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 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 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也可以适用本方案。 第三章 抵免 第五条 企业符合条件的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 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买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 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设备购置时间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取得设备的, 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第六条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 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投免时, 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 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该年度的应纳所 得税额,首先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免税,其设备投资抵免额可延续下一年度进行抵免, 但延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以前年度为累计亏损的,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实现 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税法规定,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后,确定投资抵免。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者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前 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以零为基数,计算其新增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该所属年度缴纳 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为可抵免的新增企 业所得税额。 第七条 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购买的按规定退还增值税的国产设备,其已退税款不得计入设备原价。 第四章 审批 第八条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申请报免企业所得税,应在设备购置后两个月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资料:   (一)《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 细表》(式样见附表2);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五)企业合同复印件; (六)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七)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若企业从非生产制造部门购买的设备、或者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资金购买 的设备、或者没有取得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设备,但按照规定可以抵免企 业所得税的,在办理抵免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相应提供购买设备发票,不用提供税收 (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第十条 企业符合本方案第四条规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单独报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应按照本方案有关规定逐户进行实地 审核,审核企业上报资料是否准确无误、设备购买情况与企业资金运转和财务核算是 否相符,据实确认投资抵免额。 第十二条 纳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企业应将涉及抵免的以前年度购买国产设 备情况进行汇总并正确计算抵免额,填写《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 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审批表》(式样见附表1),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 批后执行。企业上一纳税年度新购设备的,还应同时附送本方案第八条规定的资料。 第十三条 企业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或者资料不符合要求影响抵免企业所 得税和汇算清缴工作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同时符合退还增值税条件,应在汇算清缴前办理完 毕退还增值税审批手续,正确计算国产设备原值、折旧额和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 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时,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A15)中注明经税务 机关核定的抵免金额,同时附送《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 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审批表》(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有关报表、 资料后,要认真审核企业填报的项目和数额,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投资抵免及汇算清 缴。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分户建立抵免档案和台帐,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详细记录应抵免的投资 额、已抵免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等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各分支机构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统一 在总机构所在地办理。 第十八条 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 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刻、徽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九条 企业未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自行抵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采取虚假手段骗取抵免企业所得税或者将已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设备在自购置 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而未补缴已抵免税款,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外,应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方案所附样表各市可以按照其格式自行打印。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各市国家税务局可 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 审批表》(A4纸张)(略) 2.填表说明(略)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 4纸张) 4. 计算投资抵免所得税应注意的问题 附件4:计算投资抵免所得税应注意的问题 在抵免企业所得税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先购置设备先抵免,后购置设备后抵免。 2.当计算后购置设备的报免额时,“新增税款”可能会因本年度应纳税额已经 抵免了先购置设备的抵免额,而不足抵免后购置设备的报免额。所以,当按照“设备 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 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时,如果出现抵免后应纳所得税额为负数,那么确定后购置设备 的抵免额应充分考虑抵免后应纳所得税额以零为限,不足抵免的部分继续结转下期抵 免。 举例说明:某企业2000年度新批投资项目,投资期两年,项目总投资额800万元, 允许抵免的设备购置金额500万元,其中,2000年购买国产设备金额200万元(以下 称第一次购置),2001年度购买的国产设备金额300万元(以下称第二次购置)。按 规定,2000年购买的设备200万元允许在2000-2004年的五年时间内报免企业所得税 80万元(200×40%),2001年购买的设备300万元允许在2001-2005年的五年时间内 抵免企业所得税120万元(300×40%)。若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该企业 实现的企业所得税额(不考虑税务机关查补数)分别为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 200万元,现将该企业2000年-2002年各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2000年:由于2000年度实现的所得税款为70万元,与1999年(第一次购置前一 年)度实现的所得税100万元相比,没有新增的所得税。故2000年度购置的设备当年 不得抵免,200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70万元。 2001年:由于2001年实现的所得税为50万元,故2000年和2001年购置的设备都不 得享受抵免。200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0万元。 2002年: (1)先计算抵免2000年第一次购置设备的抵免额。 2002年实现税款比1999年(第一次购置前一年)新增税款100万元(200-100= 100〉80)。因此,可以抵免第一次购置设备应抵的80万元。 (2)计算抵免2001年购置设备的抵免额。2002年实现的所得税款比2000年(第 二次购置前一年)新增税款130万元(200-70=130>120)。因此,可以抵免第二次 购置设备应抵的120万元。 这样,抵免后2002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200-80-120=0(万元) 另一种情况:如果2001年度购置的设备金额为400万元,那么,允许2001年- 2005年允许的金额为160万元(400×40%)。 由于2002年实现的税款比每二次购置前一年新增税款只有130万元,按规定可以 在2002年抵免企业所得税130万元,但抵免后200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200-80- 130=-10(万元),故这里只能抵免企业所得税120万元,剩下的40万元 (160-120)留待2003年至2005年的三年内抵扣,享受全部抵免后, 该企业200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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