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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推行使用剪贴式普通发票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国税发[2001]79号颁布时间:2001-06-25

     2001年6月25日 辽国税发[2001]7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普通发票的管理,堵塞发票使用环节漏洞,强化税收征收管理, 防止税款流失,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发票进行偷逃税款等违法活动,强化依法用票和 依法索票意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省局制定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推行使用剪贴式 普通发票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推行时间和范围 从2001年8月1日起,在全省商业销售、机动车修理修配、加工修理等行业推行使 用剪贴发票;在其他行业是否推行剪贴发票,由各市国税局自定。 二、做好发票换版工作 (一)对使用剪贴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日常检查,摸清底数, 于2001年7月30日前收缴其全部原有的填开式普通发票.对填开式普通发票库存量较 大,推行剪贴发票暂时确有困难的,经市局批准可延期统一推行时间,但不得超过 2001年底。 (二)为了防止纳税人采取突击使用填开式普通发票的方式,进行偷逃税款等违法 活动,各地要提前控制纳税人的发票使用量,并加大查处力度,保证新旧发票的顺利 过渡和衔接。 (三)对使用通用剪贴发票不能满足需要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印制带有企业衔头的 剪贴发票。如使用剪贴发票确有困难的,可使用无碳压感发票、干式复写发票或机外 发票(包括税控收款机和普通计算机开具的发票)。 (四)对企业财务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确有必要保留使用小额商业零售发 票吨,可以继续使用小额商业零售发票,如大型商场、书店、药店等,具体由各市国 税局自定。 (五)由于"剪贴发票条形章"与带有企业名称、地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条形章"规 格、式样、内容完全一致,所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不另行刻制"剪贴发票条形章"。 三、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发票管理的重要性。新税制实施以后,国税系统对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金税工程"的推出,利用专用发票进行偷、 骗税款等违法活动得到遏制,违法出现由利用专用发票向利用普通发票转移的迹象, 特别是违法纳税人开具"大头小尾"发票,虚开、转借、代开发票现象尤为严重,国 家税款大量流失。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行剪贴发票的重要性, 克服困难;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好落实和协调工作;主管部门要做好具体工作,统一 布置,专人负责,精心组织,确保推行工作顺利进行。 (二)做好宣传、培训工作。要利用各种媒介深入广泛的宣传推行使用剪贴发票的 目的、意义、方法。特别是要采取不同方式,对用票单位和个人做好培训工作,使其 准确地掌握剪贴发票的使用方法,防止使用过程中出现差错。 (三)严把发票发售检验关,各发票窗口要严格发票验旧供新或交旧供新制度,限 量供应。发票窗口交验检查关系着剪贴发票推行工作的成败。各地务必选派工作认真 得力的人员到发票窗口专门负责发票交验工作,明确责任;交验人员对每本发票都要 认真逐笔查验,发现问题要按规定及时严肃处理。 (四)加强发票检查力度。各地要加强对剪贴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的经常性检查, 监督用票人正确使用,及时纠正其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使推行剪贴发票工作落到 实处。 (五)各市国税局要严格控制填开式普通发票的印制数量,同时做好库存发票的销 售工作,尽量避免库存填开式发票大量损失作废。 (六)总结经验,反馈问题。对剪贴发票推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 反馈给省局。同时,要注意研究推行剪贴发票后与以前年度同期情况对比,分析各行 业或单位和个人在税源、征管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及时认真地加以总结并形成材料, 于2002年1月20日前上报省局。 附件1: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推行使用剪贴式普通发票实施办法   2.辽宁省国家乘车通用剪贴发票票样(略) 3.关于通用剪贴发票印制的说明(略) 4.剪贴发票条形章式样、规格(略) 附件1: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推行使用剪贴式普通发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遏制利用普通发票进行偷税等违 法活动,维护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剪贴式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剪贴发票》同其他普通发票同等效力,是合 法的收付款凭证。 第三条 剪贴发票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三联,第一联记账联,收款方作记账凭证 ;第二联发票联,付款方作付款报销凭证;第三联存根联,粘贴发票联剪贴券剩余部 分后,开票方留存备查。 第四条 剪贴发票发票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使用统一的防伪水印纸和防 伪油墨印制。 第五条 剪贴发票分通用和自用两种。通用剪贴发票式样全省统一,为单位和个 人通用;通用式样不能满足需要。或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可申请印制、 使用自用剪贴发票。 第六条 剪贴发票与其他普通发票的购领手续相同。 第七条 剪贴发票均在各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窗口统一办理购领。购领时,需自行 加盖有本单位名称、地址的条形章方可使用(自用剪贴发票除外)。条形章加盖发票联 右下角、剪贴券右上方空白处;印泥颜色为蓝色。 剪贴发票条形章由省局统一规格、式样,各市国税局自行组织刻制。 第八条 税务机关要按纳税入的不同类型和经营规模,审批确定发售不同种类、 金额的剪贴发票,限量供应;对已使用剪贴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验旧供新" 或"交旧供新"制度。 第九条 剪贴发票应先填写购货单位(人)名称、品名、时间、金额等栏目,然后 用剪刀裁剪发票联剪贴券,最后将发票联剪贴券剩余部分平整地粘贴在存根联对应位 置上。 剪错、贴补、涂改、误填、发票联大写金额和剪贴券剪留金额不一致(按票面要 求确定)的,为无效发票,应加盖"作废"字样,重新开具。 对纳税人取得的剪贴发票发票联大写金额和剪贴券剪留金额不一致(按票面要求 确定)的,为无效发票,不得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十二条 对后贴(粘)补剪贴券或不剪贴全联撕扯发票联或丢失存根联的,一律 按发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中未按规定开具、保管发票的有关条款从严从重处罚, 并按有关规定追缴偷逃税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按发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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