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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函[2001]113号 颁布时间:2001-06-20

     2001年6月20日 辽国税函[2001]11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1]3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5月23日 国税函[2001]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交通银行 及其各阶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交通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交通银行总行本部和上海分行等20分行,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 10%比例就地预缴,其他所属各分行、直属支行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 %比例就地预缴。   三、 从2001年度起,交通银行及所属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 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四、交通银行及所属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1. 交通银行分支机构和名单   2. 交通银行按10%就地预交分行名单 附件1交通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上海分行、湖州分行、嘉兴分行、黑河支行、中山分行、杭州分行、无锡分行、大连 分行、佛山分行、宁波分行、扬州分行、营口支行、南宁分行、合肥分行、温州分行、 南京分行、丹东分行、桂林分行、长春分行、福州分析、镇江分行、锦州分行、柳 州支行、昆明分行、绍兴分行、徐州分行、重庆分行、北海支行、珠海支行、南昌分 行、芜湖分行、遵义文行、梧州支行、汕头分行、淮南分行、贵阳分行、郑州分行、 厦门支行、蚌埠支行、成都分行、洛阳分行、自贡支行、北京分行、济南分行、安庆 支行、唐山分行、深圳分行、南通分行、武汉分行、海南分行、泰州分行、新余支行、 包头支行、天津分行、沈阳分行、黄石支行、景德镇支行、青岛分行、鞍山分行、 长沙分行、威海分行、西安分行、抚顺分行、岳阳支行、烟台分行、兰州分行、吉林 分行、龙江分行、潍坊分行、大庆分行、延边支行、宜昌分行、淄博分行、太原分行、 泰安分行、常州分行、广州分行、济宁支行、苏州分行、石家庄分行、连云港分行、 攀枝花支行、秦皇岛分行、哈尔滨分行、齐齐哈尔支行、乌鲁木齐分行 附件2交通银行按10%就地预交分行名单 上海分行 总行本部 北京分行 郑州分行 南京分行 武汉分行 沈阳分行  杭州分行 重庆分行   昆明分行 广州分行 无锡分行 石家庄分行  西安分行  温州分行 南宁分行  青岛分行 兰州分行  苏州分行  乌鲁木齐分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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