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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车辆通行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财规字[2000]705号颁布时间:2000-12-15

     2000年12月15日 辽财规字[2000]705号 各市财政局、交通局、地税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省城市路桥收费 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国务院批 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 [2000]34号)和财政部《关于公路车辆通行费管理等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财规 [2000]25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路车辆通行费实行省级“收支两条线”管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不包 括沈大线)和普通公路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从12月1日起全部纳 入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由省财政厅暂按交通部门年初拟定的支出计划拨付。 二、公路车辆通行费自2000年12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高速公路 车辆通行费在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正式改制后,按新的体制运作。 三、纳入财政专户的公路车辆通行费分别按当年征收总额的3%和入省财政厅预 算外资金专户总额的5%划转水利建设基金和社会保障资金。 四、高速公路各收费站车辆通行费解缴方式不变。普通公路各收费站于2000年12 月底以前将12月份征收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直接上缴省交通厅;2001年1月起每月分别 于5日和16日将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直接上缴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于月底前统一缴入 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专户。 五、车辆通行费不纳入省交通厅部门预算,实行单独的收支预决算管理,各收费 站按要求编制年度收支预决算,分别经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和省公路管理局审核同意后, 报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批准。 六、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和收费站要加强收费站的财务管理,严格核算收支,控制 日常管理性支出,确保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对应上缴省级财政专户的通行费,各 级公路管理部门和收费站必须及时、足额上交,同级财政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沉淀。 七、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比照公路车辆通行费,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后,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实行单独的收支预决算管 理,法规定程序经省建设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具体管理办法暂按省财政厅和省 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 综字[1997]129号)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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