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所[2000]375号颁布时间:2000-12-20
2000年12月20日 辽地税所[2000]37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94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经法院判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
负债部分,债权方应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后,其坏帐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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