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集贸市场应征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清理的通知
辽地税财[1999]66号颁布时间:1999-03-22
1999年3月22日 辽地税财[1999]6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集贸市场特别是大中型批发市场的税收征管”的要
求,省局决定对集贸市场应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情况进行一次清理,以进一步
加强集贸市场应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管理,是其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
化轨道。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重点:集贸市场特别是大中型批发市场应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的税收管理情况。凡是未及时恢复征税的,应立即恢复征税。
二、清理的方法:此次清理工作由各市组织进行,省局组织抽查,各市要对所属
各县区内的集贸市场应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情况进行逐个清理。省局拟在适当时
候,在每市抽出2至3个市场进行到户检查。看有无纳税申报、是否及时足额纳税。
三、时间安排:5月末之前由各市组织对所属各县区进行清理;6-8月由省局
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四、具体要求:
1、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对此项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和部署;
2、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和报告;
3、各省要在9月5日前,将清理情况向省局写出专题报告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