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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辽地税稽[1998]300号颁布时间:1998-10-27

     1998年10月27日 辽地税稽[1998]300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加强对我 省地方税务系统涉税举报工作的管理,结合实际,现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要认真 履行职责,建立健全举报工作规章、制度,组织查处经初步调查确认案情重大的举报 案件,并做好上报工作。   二、举报中心要指定专人接听举报电话及受理各种涉税举报案件;建立举报工作 基础资料,做到举报案件受理规范化。   三、各级举报中心要使用统一的案件受理文书。受理来人举报,应填制《来人举 报案件受理单》;受理电话举报,应填制《电话举报案件受理单》,并详细询问与举 报案件有关的内容,包括举报人的姓名(可以是匿名)、联系方式、被举报单位名称 (地址、电话)、涉税违法事实及其手段、违法证据等。   四、举报中心受理的属于本级稽查局管辖各种形式的举报案件,应及时填制“举 报案件处理单”,报经同级稽查局领导批准,尽快组织查处。   五、各级举报中心对受理的举报案件,要在“举报案件登记台帐”上逐件登记举 报的主要内容和办理情况,以及举报人和被举报单位(人)的基本情况。   六、各级举报中心交办、转办、催办涉税举报案件,须填制统一的《×××地方 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交办函》、《×××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转办函》及《×××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催办函》。   七、对不属于本级地方税务稽查局管辖的举报案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涉及到税务人员违法违纪的案件,要移送给对该税务人员有直接管辖权的 税务机关监察部门;   (二)属于上一级税务部门管辖的案件,要移送给对该地区有直接管辖权的税务 稽查部门;   (三)属于其他地区税务部门管辖的案件,要移送给对该地区有直接管辖权的税 务稽查部门;   (四)属于非涉税违法案件和非税务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要移送给同级税务机关 的信访部门。   八、各级举报中心对于受理的不具备调查价值、需要暂存待查的举报案件要认真 掌握,积极主动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缩短待查时间。暂存待查案件是指:   (一)举报事实模糊,无确凿的偷税证据,凭举报者主观猜测、推断的案件;   (二)被举报单位名称不全的案件;   (三)其它不具备调查价值的举报案件。   九、各级举报中心受理并查结的重大举报案件,要向上级举报中心报告,重大案 件是指:   (一)偷税数额个体(个人)在1万元以上,企业、事业等单位在5万元以上的 案件;   (二)逃避追缴欠税、抗税的案件,不论数额大小;   (三)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 用品以及严重违反其他发票管理法规,被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 件。   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涉税举报案件要归口至所属举报中心管理(包括重大的 涉外税收案件),由同级稽查局或指定的部门及机构组织查处。   十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应实行执法公示制度,设立执法公示版,公 开举报受理程序举报的保密、奖励制度。要定期以公告或者其它形式公布税务违法案 件的处理情况。   十二、各级举报中心受理的涉及两个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案发地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及时通知其他涉案地地方税务机关。   十三、各级举报中心接到具有涉税犯罪嫌疑的案件,须及时通报主管公安机关, 并填写《税务举报案件移送通知书》,移送公安机关受理。   十四、对由本级稽查局查办的举报案件,要在30日内结案,提高举报案件的结 案率。   十五、举报案件检查结果的上报,全省要使用统一的“举报案件查处结果报告表”, 内容包括承办时间、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结案情况等。   十六、对举报案件的检查,应以举报内容为重点,对与案件有关的其它涉税事项 要核实清楚,必要时,可对被举报单位进行“审计式”的检查。   十七、对举报案件检查过程中,确认被举报单位采取拖延、推诿等手段干预或不 配合检查的,检查人员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报经本级稽查局领导批准,移送 公安部门处理。   十八、对“一稿多投”的举报案件,要按照以上级税务机关检查为主的原则进行; 也可根据案情采取联合检查或由上级税务机关委派案源地税务机关检查的方式进行。 对于举报的已由案发地税务机关检查过的举报案件,上级税务机关责令案发地税务机 关上报检查结果;上级税务机关对检查结果有异议或举报人要求进行重查的,可对被 举报单位进行立案检查。   十九、各级举报中心要建立广泛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对举报有功人员并给予一 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并做好严格的保密工作。   二十、各类举报案件的材料所形成的档案,可以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凡定性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伪造、倒卖、虚开、非法代开发票,私印、 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并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案件,其案卷的永久性案卷。 对一般性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其案卷为长期案卷,保管期为十五年。只补税未进行 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其案卷为短期案卷,保管期为十年。  对于上述已到期的举 报档案材料,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稽查局报经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会同有关部 门销毁。   二十一、上级税务稽查局应定期对下级税务稽查局的举报案件受理工作进行检查, 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二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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