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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2000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国税流[2000]91号颁布时间:2000-06-06

   2000年6月6日 沈国税流[2000]91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国税一[2000]57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2000年增值税防伪税 控系统推行工作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为做好我市今年防伪税 控系统推行工作,市局要求: 一、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推行工作和目前正在进行 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工作结合起来,同步进行,加大推行力度。按照市局下达 的推行计划和范围,认真做好选户、审批、发行和发售工作,完成本单位推行工作目 标。 二、凡经税务机关依法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工业和商业批发企业(含新办 企业)、批零兼营且批发业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商业企业,年底前要 纳入系统管理。 三、要加强对新办临时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后的管理和检查,要严格限 量限额供票。同时要加强专用发票认证和抵扣的管理,重申: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 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后,方可申报抵 扣进项税额。 四、各单位在具体推行工作中,有何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统一研究解决。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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