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2000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国税一[2000]57号颁布时间:2000-03-21
2000年3月21日 辽国税一[2000]5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经全省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并征求各地意见后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贯
彻落实。在具体落实工作中,有何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统一研究解决。
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2000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方案
为加快金税二期工程建设,全面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0]12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方案。
一、推行原则
根据国务院《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安排,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要本着
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和工作力
度,在工业和商业批发企业一般纳税人中全面推行防伪税控系统。
二、推行计划
1.凡经税务机关依法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工业和商业批发企业(含新办
企业)均属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范围,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2.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在本年度内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
定分步推行计划,分期分批在年底前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3.对从事商业批发的企业在年底前亦按规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对批零兼营且
批发业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企业,可分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4.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0户以下的地区,所有一般纳税人年内要全部
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5.对当年新办的工业和商业批发企业,在办理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时,
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三、具体措施
1.凡已纳入税务机关推行计划的企业必须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安装使用税控
系统。逾期不安装使用的,税务机关停止向其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库存未
用的专用发票。
2.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工作要结合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同步进行。本年度年检所
需提供的资料,除取消中介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外,增加《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认定
表》(详见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同时,税务机关要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严格审核。
3.对新办临时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后,税务机关要作为重点加强管理
和检查,并严格按增值税及专用发票现行管理规定,限量限额供票,从严验旧购新制
度。对此类企业的认定、发票发售、使用及纳税申报情况,税务部门要强化管理和检
查,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按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4.对新办临时一般纳税人及其它属于监开代管范围的企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后,由税务部门按专用发票管理及使用规定,实行对其电脑专用发票由税务机关代管,
限量限额发售的代管监控措施。
5.各地要在现行管理规定和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管理办
法及规章制度,加强防伪税控系统监督管理,防止各类案件的发生。
四、具体要求
1.各级税务机关对推行工作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重视和加强防伪税控系统
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金税二期工程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
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要坚持按照省局提出的“政策一致、标准一致、进度一
致”的原则,加大推行力度,把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作为贯穿全年的重要工作抓早抓
好抓实抓出成效。
2.各级税务机关要以各种形式,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税务内部及广大纳税
人大力宣传防伪税控系统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主管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申报大厅及电
子屏幕或发放宣传手册、宣传提纲等形式进行宣传,切实做到社会各界了解和认识防
伪税控系统,支持和配合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
3.各地要有计划地组织好相关业务、技术培训和考试;服务单位要保证专用设
备配备、安装调试及日常技术维护等各项服务及时到位;各级税务机关要对防伪税控
系统的各项服务进行严格监督,但自身不得从事与其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
4.积极地与有关部门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在电脑
版专用发票的供应和使用方面,要及时衔接和沟通情况,保证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
的发票供应和使用。
5.税务机关要加强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专用发票认证和抵扣的管理,对所有防伪
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必须经认证后,方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6.各级税务机关要在省局推行计划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确定具体
量化指标,将指标层层分解到基层单位,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把握总体进度。
7.省局将对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重点跟踪,各市税务机
关要在季度终了后10日内上报推行情况表(见附表),省局定期进行推行情况通报。
各地要于7月10日和10月底前分别上报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情况总结,省局将
根据检查及上报情况进行总结表彰,以保质保量地完成全省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任
务。
8.各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附表一: 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
税 目 税额 课税数量单位
一、原油 大庆石油管理局 24元 吨
胜利石油管理局、辽河石油勘探局、大港石油管理局、
河南石油勘探局、新疆石油管理局、塔里木石油会战
指挥部、吐哈石油勘探开发会战指挥部 24元 吨
华北石油管理局、吉林省油田管理局、中原石油勘探
局、江苏石油勘探局、长庆石油勘探局、冀东石油勘
探开发公司、江汉石油管理局、玉门石油管理局、青
海石油管理局、四川石油管理局、滇黔桂石油勘探局、
延长油矿管理局、其他陆上石油开采企业 8元 吨
各企业的稠油、高凝油 8元 吨
海上石油开采企业 8元 吨
二、天然气 四川石油管理局 15元 千立方米
大庆石油管理局 2元 千立方米
胜利石油管理局、辽河石油勘探局 8元 千立方米
华北石油管理局、大港石油管理局、中原石油勘探
局、河南石油勘探局、新疆石油管理局、冀东石油
勘探开发公司、塔里木石油会战指挥部、吐哈石油
勘探开发 4元 千立方米
会战指挥部、吉林省油田管理局 4元 千立方米
其他开采天然气企业 2元 千立方米
三、煤炭 统配矿 北京矿务局 0.50元 吨
附:2000年防伪税控系统推行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