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财税字[2000]44号颁布时间:2000-01-24
2000年1月24日 辽财税字[2000]44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58号)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批准,我省计税工资扣除限
额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人均月扣除800元的标准执行,各市和各行业人
均月工资在800元以下的,按实际支出工资额扣除,超过此标准的,不再向上浮动。
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9]25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