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集体金融企业税收财务管理的通知
沈国税特[2000]54号颁布时间:2000-04-04
2000年4月4日 沈国税特[2000]54号
各分局、县(市)局:
近期,各基层征收分局对集体金融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和监管中,反映了一
些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的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目前管理集体金融企业财务的职责和具体任务。一是对集体金融企
业的财务实施检查和监督,二是对有关财务事项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权限实施审批权。
此项工作今后要逐步完善和落实。
二、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用,按国税函[1999]811号和银函[1999]
370号,现明确如下:
(一)允许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向其辖区内的农村信用社提取管理费,提取管理费的
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2%,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市国家税务局商同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确定。
(二)农村信用社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超过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其超过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予扣除。
(三)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提取的管理费支出有结余的,要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管理费
的提取数额。
三、对集体金融企业有关财务事项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权限实行审批权。
(一)对因开办业务租入的办公用房、汽车等固定资产所需支付的租赁费,必须报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凡未经税务部门审批的租赁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金额在5万
元以下,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报经市国税局审批。
(二)严格控制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不得预提,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可据
实扣除。但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超过其已提取的折旧额50%且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
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分期扣除,扣除期限最长的不得超过3年。
(三)对列入"递延资产"的支出,单项支出(含10万元)金额在10万以下,报经主管
税务部门审批,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十万元),报经市国税局审批。对于列在"递延资
产"中的开办费,只限于信用社开办的独立核算的网点。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自营业
之日起分期摊销。
(四)企业在核销呆帐前,要填报《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
予核销。金额在5万元以下,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报
经市国税局审批。
(五)对于"营业外支出",要在规定的支出范围内掌握,不得自行增设项目,对于
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及发生的自然灾害造成的非常损失的净损失(扣除保险赔偿款、
残值收入等)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鉴定后,由企业填报《财产损失计税扣除表》和《财
产损失明细表》报经税务部门审批后,可据实在"营业外支出"列支,金额在1万元以下,
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报市国税局审批。
(六)城市商业银行以前年度款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年
度开始补提住房公积金、并经市国税局审定后在2年内分期扣除。城市合作银行成立前
应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可以补提,但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城市商业银行的几个税政问题:
(一)工资问题,我市商业银行实行计税工资,每月人均工资可在660元内据实扣除。
(二)关于应收未收利息。城市商业银行的各项贷款要按国家规定的试用利率坚持
按年、按季结息,做到应收尽收。对未到期跨年度贷款的未收利息,应逐笔计算,并
计入当期损益。对超过原约定期限(含展期后)半年以上未收回的贷款,应计算应收利
息,但可不计入当期损益,待实际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国税发[1998]212号
(三)关于安全防范费扣除问题。城市商业银行出于安全防范需要所购置的安全保
卫器械、安装营业网点的防护门窗及柜台栏杆、消防专用设备、保安人员工资以及经
批准的其他防范费用,在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直接扣除,个别项目费用过大,
可以在二年内分期扣除。
城市商业银行购置的监控设备,应单独计算其价值,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不
得列为安全防范费直接在税前扣除。国税发[1999]227号
(四)关于奖金扣问题。符合下列规定的城市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据实扣除奖金。
(1)必须是经济效益好、不良贷款比例低、抗风险能力强的城市商业银行。亏损城
市商业银行,不得在税前据实列支奖金。
(2)必须是以纳税人为单位计算税前据实列支的奖金。以支行为纳税人的,各支行
之间不得相互调剂奖金。
(3)城市商业银行税前据实列支的奖金最高不得超过税前利润(不含此项支出)的8%,
其中,不超过5%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个别经济
发达地区的城市商业银行如因情况特殊需要提高比例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自1999年度起,各城市商业银行不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一律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计税工资标准按现行税收规定执行。上述奖金不计入计税工资总额。国税发〔1999〕
227号
(五)关于信用卡业务收支处理问题。城市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取得的各项收
入(包括工本透支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等)和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工本费等支出),
应分别核算,不得将相关支出直接冲减收入。
(六)关于国债利息收入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城市商业银行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七)关于国库券收入问题。城市商业银行直接向国家(一级市场)认购的国库券利
息收入,可用于抵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抵补以前年度亏损有结余的部分,免征企业所
得税。城市商业行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取得的收益,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缴
纳企业所得税。城市商业银行因办理国库券业务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计入当期损
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因办理此项业务而发生的支出,或在税前扣除,
包括:宣传、会议、奖励、人员培训费等支出。国税发[1999]227号
五、关于农村信用社的税政问题:
(一)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农村信用社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仍按国家税务总局
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制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农银发[1993]251
号)和《利息收支管理办法》(农银发〔1994〕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未到期跨年度的贷款要逐笔计算应收利息,并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对已形成
呆滞、呆帐贷款的应收未收挂帐利息要及时按规定进行核销。应付利息的执行利率的
提取应按各档次的加权平均利率计算(有条件的地方可逐笔计算应付利息)。对提取的
应付利息不足以支付到期存款的实付利息的差额部分,应计入当期损益。应付利息科
目余额不得出现红字。
(二)呆帐准备金的提取。农村信用社的呆帐准备金按年末放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
为增强农村信用社防范与化解信贷风险能力,对年底不良贷款达到贷款总额25%的农
村信用社,则恢复按年末贷款余额1.5%的比例差额提取。因收回已核销呆帐而增加
呆帐准备金,由此使年末呆帐准备金余额超过比例的,其超额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三)管理费的列支。农村信用社向上级管理部门上交管理费的扣除和上交标准,
由国家税务总局另文下发。
(四)养老保险金的提取。对以前年度没有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补提职工养老保险
金的信用社,今年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8〕581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和比例提
取或补提职工养老保险金。补提的养成老保险金可一次性摊入成本,也可以分次摊销,
但摊销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