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冬季供暖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辽地税法[2000]292号颁布时间:2000-09-25
2000年9月25日 辽地税法[2000]292号
各市地方税局,省局沈阳、大连分局: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冬季供暖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4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
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按照现行供暖收费际准,供暖单位应是高收益的企业,因此不应给予减免税照顾,
但对个别纳税有困难的企业,可按《通知》第七条“供暖单位收费率低于70%时,
税务部门可在税收上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适当扶持”的规定,由供暖单位提出申
请,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落实需照顾的政策。